摘 要:为概念化和规范化国家在环境保护中的角色和作用,西方学者提出环境国家概念并在不同学科视阈下展开了研究。环境国家是一种把对环境的理解融入到国家治理原则和治理行动中去的政治单元,它可以通过实证、治理、批判、规范四个向度来加以定位。当把生态合理化和国家转型视为两个可以相互促进的目标和工具时,环境国家理论呈现出一种追求普遍正义、改革民主弊端、推动治理转型的三维取向。考虑到西方长期存在忽视国家的研究传统,这种重构旧问题、鼓励新假设和论证新可能的理论努力应当肯定,但西方中心主义的研究倾向使其陷入实践合理性不足的困境。中国生态文明在正义、民主、治理议题上的相关理论与实践可以为其提供新思想资源和新路径参考。
关键词:环境国家;国家合理性;普遍正义;民主改革;治理转型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党的十八大以来党领导生态文明建设的理论创新与实践经验研究”(22AZD090);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专项一般项目“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对人类生态文明思想的革命及其当代价值研究”(2022JZDZ019)。
环境问题源于不合理的资源开发利用方式和生产生活方式,它一方面可能会导致全面危机的产生,另一方面可以为协同转型提供契机。能否在遏制全面危机的同时引导协同转型,取决于能否将环境问题作为一种高等级的政治议题并付诸实际行动。西方环境国家论者敏感地抓住了环境保护不只是一个资源产权或者社会倡导的问题,它更是一个政治理念和领导方式调整的问题。如何将国家(及其所在的横纵层级)带回到环境研究的中心,从事实层面凸显国家在环境保护中的作用以及环境保护在国家中的地位,并从价值层面对国家权力提出规范性要求,是那些认为国家应当在环境保护中扮演重要角色的理论家们需要思考的问题。如果中国想要让外部了解自己构建的是一种什么样的“党委领导、政府主导、企业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现代环境治理体系,不妨与一个同样主张政府起主导作用的环境国家理论展开对话,了解它研究了些什么,再告诉它中国正在做些什么。
一、西方环境国家理论的生发逻辑及其多面向性
环境国家理论是西方学者在把握西方绿色思潮、民间环境运动和国家环境实践的基础上,从不同学科寻找思想资源,来对国家环境角色的合理性以及国家环境行动的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行辩护而从事的研究,其生成受到独特的实践和理论双重逻辑的影响。因生成过程受到双重逻辑影响,导致环境国家呈现出实证研究、治理研究、批判研究和规范研究的多向性。不同研究面向取决于研究所反映和对应的历史和现实以及研究者想要实现的目的和意义,带来不同的研究旨趣。
(一)环境国家理论的生发逻辑
为应对环境污染和民间运动带来的政治压力,20世纪60-70年代之后,许多西方国家扩大了在环境领域的权力干预范围。为概念化和规范化国家在环境保护中的角色和作用,20世纪80年代末,德国法学家克洛普费尔(Michael Kloepfer)和霍夫曼(Hasso Hofmann)首先提出“环境国家”(Umweltstaat)概念,尤其是克洛普费尔明确指出:“环境国家被理解为一个国家体系,它把(维护)环境的完整性作为任务和决策目标。”在克洛普费尔之后,来自法学、政治学、行政学等不同学科的学者和来自治理理论的研究者运用此概念或其它相关概念,对国家在环境保护中的角色和作用展开了研究。在法学视阈下,一些学者在宪政国家的传统之下,对国家环境保护的目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国家环境保护可能带来的对自由的限制以及如何解决环境保护和公民自由之间的冲突进行了研究。在政治学视阈下,一些学者专注于国家合法性的民主基础,对国家绿色要求背后的公共价值和政治伦理展开了研究。在行政学视阈下,一些学者对国家面临的压力、国家在阻止环境破坏上的能力以及行政国家改革的动力和方向进行了讨论。还有一些学者把环境国家看作一个和国家功能、国家能力有关的存在,对其历史演进、环境表现及其影响因素展开了研究。另外在治理理论影响下,一些学者对国家的可持续性转型展开了研究。
环境国家理论的生成和发展有其独特的实践和理论双重影响逻辑。实践逻辑是指无论是作为一种实质性存在还是作为一种知识性存在的环境国家,其产生和发展都由实践推动。这种实践推动特征既影响着环境国家理论的立论前提(承认国家,国家已然出现在环境保护的进程之中,虽然国家可能是环境破坏的肇始者,但国家更可以成为环境问题的解决者),也影响着环境国家的立论基点(对国家新的、更平衡的、更务实的理解的出现,使得国家的合生态性取代国家的反生态性成为环境国家理论的立论基点)和研究重点(国家何以成为、如何成为一个生态负责任的治理结构成为研究重点)。理论逻辑是指环境国家理论是不同学者从交叉学科互鉴中寻找思想资源对其合理性作出的阐释,这使得环境国家理论无时无刻不受到其它学科理论传统的影响,并且要对其它学科理论中呈现出来的国家形象进行回应。交叉学科互鉴一方面给环境国家理论带来了开放的活力,另一方面又使得它缺乏整体性和连贯性,进而带来分裂性和从属性。如何跨越学科界限回到问题本身,在复杂的研究面向之中寻得一个逻辑和历史相统一的框架,使环境国家的理论实质和特质被外界看到,为不同形态国家的理论实践对话提供基础,是本文的重要任务。
(二)环境国家研究的多面向性
受实践和理论双重生发逻辑的影响,环境国家研究呈现出一种复杂的多面向性。环境国家是一种把对环境的理解融入到国家治理原则和治理行动中去的政治单元。其中,对环境的理解包括对环境问题特性的理解和对环境问题潜力的理解。对环境问题特性的理解主要是指对环境问题跨边界(包括跨物种边界、跨主权国家辖域边界以及跨行动主体边界)特性的理解;对环境问题潜力的理解包括两个层面,一是将环境问题视为一种亟待解决的危机(指向具体机制层面),二是同时将环境问题视为一种解放或转型契机(指向政治理念和主体关系层面)。根据对环境的理解的不同,环境国家可以在实证、治理、批判、规范四个向度来加以定位。在实证向度上,环境国家指接受并积极承担越来越多环境责任的国家,为履行这一职责它发展出了各种各样的治理机制和治理工具;在治理向度上,作为一种附生于现存国家基本建制的国家形式,环境国家可以从环境—政治、环境—经济、环境—社会新型关系或环境—政治—经济—社会复杂系统来加以审视,它是一个致力于主体间相互作用和综合转型的国家;在批判向度上,环境国家是一个对现有国家制度、结构、发展理念等进行生态批判以使其更具反思性和生态负责任性的国家;在规范向度上,环境国家是把实现可持续性或在实现可持续性过程中实现某些某些公共价值作为目标的国家,经济、社会、政治、文化重构都以有利于这些目标为趋向。除了四个向度,根据起作用层级的不同,环境国家还可以在国内和国际两个层级发挥作用,它非常关注自己的国际角色。需要指出的是,就算是最为激进的规范向度也并不把生态中心主义作为理论的唯一意识形态,尽管生物中心价值需要被强调,但国家与正义、民主、主权、公民权利义务之间的关系以及国家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也需要被强调。环境国家理论的生成和发展都被置于全球化进程之中,这使得环境国家追求的可持续性和公共价值兼顾自然属性、社会属性和全球属性。
实证、治理、批判、规范既可以在单个也可以在多个向度被加以应用,这不仅取决于研究所反映和对应的历史和现实,还取决于研究者想要实现的目的和意义,并且它们会带来不同的研究旨趣。不同的研究旨趣可以从谁是工具、谁是目的来加以理解:当“环境”成为环境国家的主语词,即当规范向度成为唯一向度、研究目的在于探讨可持续性的实现方式时,环境性成为环境国家的根本特性,这意味着国家成为环境问题这一亟待解决的危机的一个方案,即国家成为追求可持续性的一个工具;而当“国家”成为环境国家的主语词,即当实证、治理、批判这三个向度被单独或四个向度被联合加以应用时,解决环境问题(包括应对环境变化、防止环境退化、化解环境危机、防范环境风险等)会成为确立以及增强国家的工具,在此意义下,环境问题显现出一种导致国家转型或社会解放的潜力,国家的生态合理化或国家在环境行动上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成为理论焦点。这两种方法的区别在于,前者更多强调的是国家对于环境问题解决的重要性,后者更多强调的是环境问题解决对于国家的重要性。因为环境国家理论的生发受到实践和理论双重逻辑的影响,这导致它并不寻求一种单一的工具论或目的论,而是寻求工具和目的之间的辩证关系:环境性是环境国家重要的但并不唯一的特性,不能经由这一个方面的特性就推断出它的全部特征;在国家转型和环境问题解决之间,环境国家理论既试图借助于环境问题解决来推动国家的绿色转型以及实践更高的政治伦理(比如正义),又试图借助于国家环境治理(包括国家自身环境治理水平和政治—经济—社会合作治理水平的提高)来实现生态合理化。
二、西方环境国家理论的正义、民主、治理三维议题
考虑到环境问题独特的公共性、环境危险/风险传导的特殊性和溢流性,为了保障安全国家必须更加积极有为。只有国家才能对抗导致环境破坏的权力失衡,只有国家才能制定阻止环境朝向恶化方面发展的权威规则和制度,国家必须致力于回应社会的生态环境需求并维护人与自然共同的生存空间。因此,当把生态合理化和国家转型作为两个可以兼容、并行不悖、相互促进的目标时,环境国家呈现出一种追求普遍正义、改革民主弊端、推动治理转型的三维理论取向。
(一)追求普遍正义
环境国家的实质性作用有赖于其环境角色的合理化。正义为环境国家角色的合理化提供了新说明,这种新说明包括在正义的纵向维度上它增加了跨国正义,在正义的横向维度上它认为无论是生态正义还是社会正义都需要扩展新内容。基于对环境问题的跨物种边界、跨主权国家辖域边界特性的理解,环境国家论者尝试去构建一种融合生态正义和社会正义、国内正义和国际正义的普遍正义。普遍正义需要一个总体化的环境解决思路,市场和社会并不具备这种总体性,只有承担并强化了生态责任的国家才有可能具备。
国家不仅仅是权力或利益协调之所在,还应争取成为正义之源。首先,在国家角色定位上,当把环境国家作为一种规范理想时,埃克斯利(Robyn Eckersley)认为国家不应当是一个自私自利的权力,而应当成为实现环境正义的工具(vehicle),作为一种公共生态受托人(public ecological trustee)而存在。博塞尔曼(Klaus Bosselmann)也指出生态正义、生态人权和可持续性治理是这种理想国家的主要关注点,国家作为环境受托人(environmental trustee)而存在。其次,在国家作为受托人要促进谁的正义,即正义的主体问题上,环境问题“将以前被认为是孤立的地方连接了起来,对领土统治的排他性提出了深刻问题”。博塞尔曼认为把可持续性原则和领土主权联系起来有助于国家环境受托功能的发挥,埃克斯利则把正义置于全球风险社会语境之下,提出除了本国公民,还应当把那些无法表达自身的自然、未来世代和受到环境负担远离模式影响的“所有受影响者”(all-affected)包容进风险共同体,实现风险共同体的生态扩展。这种在规范维度上对共同体成员作出的规定,并不是一种纯理论推演,它建立在对人类中心主义的自由主义正义观、新自由主义的全球推进带来环境负外部性外溢以及由此而来的全球范围内环境收益负担分配非正义现象进行反思的基础之上,其目的是试图把具有世界主义视野的所有受影响者原则作为一种限定原则来补充基于民族排他主义的归属或成员原则。当然,如果要做到共同体在风险语境下的全球扩展,要做到用所有受影响者原则补充主权国家成员原则,还需要通过生态安全、环境完整性、环境风险预防、环境权利、发展权利、正义等在内的构成性话语来对国家的主权原则加以绿色化。再次,谁享有正义影响了享有什么正义,即正义的主体影响了正义的内容。随着跨国正义的概念化,国家发挥作用的空间范围被大大扩大,国家开始表现出一种跨国国家或全球国家形象,这为国家的国际国内行动(无论这个行动是通过多边主义推进国际合作还是通过“全球思考本地行动”)提供了合理性,反过来国际国内行动的相互促进性又为环境国家的跨国正义形象提供了有效性。除了跨国正义,一些学者通过挖掘环境正义运动的思想遗产,提出了一种综合社会运动、生态哲学和环境政治学相关主张的正义观念:正义除了涉及到不同时空的人类之间环境利益和环境负担的分配正义问题,涉及人类和非人类自然之间的生态正义问题,还涉及环境利益和环境负担分配的结构性前提即程序正义问题(分配正义依托于程序正义,应当把承认、包容、商议、代表、参与等具有程序正义内涵的概念纳入到正义中来,这就提出了民主的问题),以及涉及全球环境利益和负担或环境风险分配的交往环境即交往正义问题(交往成为克服决策链失联和失衡的关键,正义的实现有赖于一种公平和自由的交往情境),一种更加综合多维的正义概念有利于国家潜能的发挥。最后,在国家如何作为推动实现正义上,一是发达国家必须带头减少人均排放量和人均生态足迹,同时协助南方建设环境能力,二是在国内层面推动民主程序改革以扩大主体的包容性、代表性和参与性,三是在国际层面推进旨在促进分配正义和交往正义的环境多边主义合作,四是提供培育生态公民意识和实践所需的条件与机制,促使生态公民的行动从私域扩大到公域,并寻求环境国家与生态公民之间的相互加强。
(二)改革民主弊端
环境国家作为公共受托人或作为跨国正义促进者的新角色给国家带来了存续理由的变化,使国家成为能够代表风险共同体的生态负责任的管治结构,这重塑了国家目的的基本框架。但如何实现这一新角色,需要借助民主程序。民主能否应对环境危机一直是环境政治学的核心问题之一。不同于环境威权主义的观点,环境国家理论认为国家的民主非常重要,萨沃德(Michael Saward)提出环境国家就是民主国家,但民主程序需要在现有民主结构和民主机制的基础上加以改革,即民主应当被进一步民主化。环境国家主张通过改革民主理念、推进商议程序、改进代表机制或者在更加现实的意义上促进参与民主,来实现风险共同体的包容性扩展以及推进环境正义的制度化进程。不论是何种民主改革,最终都离不开正义的实践主体即生态公民的培育,因此,环境国家理论所设想的进一步民主化其实是一种使行政民主和社会民主相互促进的改革方式。
首先,对于为何要进行民主改革,环境国家理论认为自由民主(理念和国家)不能够有效应对环境危机。对内,自由民主倡导的公民政治平等导致了阶级和性别的不平等并对公共环境利益无所作为;对外,自由民主有限的时间、空间、认识论和共同体视野,使得环境破坏和全球环境非正义成为新自由主义全球推进之后经济发展的副产品。而自由民主国家无力纠正这些情况,因为其在包容性、代表性、问责制、利益平衡、决策机制均出现了民主赤字。自由民主国家不能保证也保证不了每个人拥有一个好的(绿色)生活,需要加以改革。其次,对于如何进行民主改革,在规范维度上埃克斯利提出用生态民主来改革(而非废除)自由民主。不同于自由民主坚持一种服务于自身的民主观念,生态民主是一个有着独特规范性内涵的民主理念,整体看来,它是民主和正义相结合的产物,正义体现在它把非人类自然、未来世代和受影响的他者包容进一个扩展了的风险共同体之中,民主体现在它主张在决策过程中运用为了受影响者(for the affected)的民主原则来代表所有受影响者,并把这种包容和代表视为正义实践的一部分。具体看来,它包含两个不可或缺的方面:在机制和程序上,用商议民主改革自由民主;在实质和内容上,改善民主的代表性以增进民主的包容性和参与性。除了从批判和规范维度对民主改革何以必要以及如何可能作出阐释之外,一些学者提出从现实世界出发把视角转向了参与民主,参与民主可以把生态民主设想的理想情境转化为生活网络,把商议民主设想的对立观点的互相争辩和反思转化为相似观点的互相支持和集体行动,即较之生态民主或商议民主的话语政治导向,参与民主更能突显环境问题的实践政治导向进而增强可持续性行动的协调性和有效性。的确,在传统代议制民主无法充分代表行动者或受影响者利益的情况下,以公民参与决策过程为取向的参与民主了成为西方国家民主改革的主要实践策略。公民参与环境决策,能够使国家环境功能的发挥能够和国家的合法化结合起来,这种结合一方面可以为国家环境行动提供传统意义上的合法性(民主参与的合法性),另一方面可以为国家环境行动提供社会学意义上的合法性(公众的认同和接受程度),而且在参与民主基础之上的参与式环境治理也日益成为一种以建构环境—国家—社会新型关系为目的的新治理模式。最后,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无论是生态民主、商议民主或参与民主何种民主改革方案,都以公民的绿色化以及公民的政治参与为前提。学者们试图挑战经济自由主义和政治自由主义中传统的自利行动者模型,提出国家应通过各种机制(包括通过法律赋予公民实质性和程序性环境权利、提供商议和参与机制、通过教育等等)来培育能够在(全球)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中同时承担起环境义务和责任的生态公民,并且鼓励生态公民不仅作为道德公民还作为政治参与者参与现实环境政治,因为这是国家(跨国)正义理想能够得以实现的民主基石。
(三)推动治理转型
环境国家理论假定国家由那些愿意捍卫环境价值和正义伦理的生态公民和民主代表组成,但那种公民和代表如何在现有的民主制度下产生,不能只由规范论证来推论,而应该通过实际的民主实践和真实的环境社会变革来证明。因此,在解释了国家作为正义促进者的新角色和国家为了实现新角色而应当作出何种民主改革之后,环境国家呼吁一种新的治理。基于主体能力范围有限性和环境问题广泛性之间存在矛盾这一认识,国家既不可能成为环境治理的唯一主导行动者,也不可能被排除在外,对国家在环境治理过程中承担的角色、发挥的作用以及对它与其它主体之间相互作用进行分析,使得环境国家理论可以借由治理来合理化自身。因此,尽管环境国家理论在方法论上可能表现出某种程度的国家中心主义,但在内容上它试图突破国家中心主义和社会中心主义的二元对立,这就正如摩尔(Arthur Mol)指出的我们应当从伙伴关系视角来看待环境国家的回归。国家并不是孤立的治理主体,而是通过与市场和社会的关系来加以理解的治理复合体。
首先,对于国家自身来说,在环境问题上,传统的政府干预通常在有效性(无法实现预先设定的政策目标)和合法性(对管理过程及其结果缺乏信任和认同)上存在不足,耶内克(Martin Jänicke)认为如果想要重新发现国家,必须推动国家从环境管理向环境治理转型。从转型的必要性来看,管理型国家的主要工具——行政管理和公共管理,过分依赖于控制—命令模式、层级化和专家化组织,不能管理好复杂的、动态的、不可预测的生态和环境问题。从转型的可能性来看,治理概念和治理理论的流行为重思国家提供了丰富的思想资源。米德克罗夫特(James Meadowcroft)通过对国家环境实践的演进进行分析,提出环境国家解决环境问题经历了从管理(中央—地方)到治理(向外、向上、向下)的转型:从手段上看,从命令—控制型转型为以市场为基础的协商治理;从责任主体上看,从单一部门负责制转型为把环境关怀纳入各个部门工作的整合性负责制;从行动主体上看,从依靠政府转型为商业和民间社会广泛参与;从参与层级上看,从以国家为基础转型为加强国际合作。这一转型的前后不是相互取代而是相互促成的关系,转型导致环境治理越来越成为国家行动和结构的中心。对于国家在环境治理上拥有或应当拥有何种能力,一方面在实证维度上,杜伊特(Andreas Duit)提出环境国家使得标示环境治理活动独特领域的行政、监管、财政和知识等结构专门化了,对此他认为环境国家具有组织、规制、再分配和知识生产四个方面的能力,根据这四种能力所对应的环境表现他把西方工业化国家划分为了建成、新兴、片面、弱四种环境国家类型。另一方面在规范维度上,克里斯托弗(Peter Christoff)提出以实现强生态现代化为目标的环境国家应当建构、发展和提升国家能力,具体包括交往、战略、综合和实施四个方面的能力,其中,交往能力指国家在促进并参与有意义的话语民主化上体现出来的能力。伍利(Olivia Woolley)在克里斯托弗的基础上提出了环境治理中存在交往型国家、指导型国家、协调型国家、执行型国家四种类型。指导型国家(steering state)呈现为一种治理网络的联合。值得指出的是,无论是知识生产、交往能力或是交往型国家、指导型国家,国家发挥作用的范围已经不仅仅局限于内部,而是指向了国家和社会的互动,这意味着环境国家的能力已经开始呈现为内源性能力和外源性能力的综合。
其次,基于对环境国家问题跨行动主体边界特性的理解,环境国家理论在把环境问题视作一个亟待解决的危机的同时,也试图去发掘它推动多行动主体尤其是推动国家和市场协同转型的潜力,毕竟环境国家的出场就是为了解决市场负外部性及其外溢以及为了对经济社会变化作出政治回应。对于如何在治理过程中纠正市场的环境负外部性进而推动国家和市场的协同转型,环境国家理论主张实施(反思性的)绿色经济治理。不同于一些理论完全不考虑国家和经济之间的关系,或者一些理论追求绝对的生态正义而忘记国家的经济功能,环境国家理论认为国家作用的良好发挥要求国家实现环境和其它功能的协调,它反对那种为了环境而放弃经济的激进主义去增长话语:环境功能与长期的政治稳定和经济繁荣有内在联系,环境国家在经济方面必须要与财政收入、资本积累密切联系起来,用以转变不可持续积累模式的绿色发展战略是环境国家“国家性”(statehood)的重要定性和定量指示器,在更加积极的意义国家表现为一种绿色增长国家,环境保护正在成为经济增长的源泉。在论证国家的绿色经济治理何以必要的同时,为了应对可能来自自由主义者和资本主义批判理论家的质疑,环境国家论者试图通过重新挖掘生态现代化这一话语的变革潜力来为国家的绿色经济治理提供合理性说明。克里斯托弗提出生态现代化存在强和弱两种形式,它们在促进可持续性转型的持久性和成果方面功效不同。弱形式是经济—技术的生态现代化,一般意义上的生态现代化理论均属于弱生态现代化;强形式是建制—民主的生态现代化,它把政治、社会和文化(意识形态)等内容也纳入到理论当中,关注问题的国际方面。进行这种区分的背后,反映的是环境国家论者既不想放弃生态现代化带来的现实益处,又想夺回激进环境运动对现代工业社会的批判,这样一种试图兼顾现实和理想的理论努力。借由强弱区分,环境国家论者把生态现代化解释为一个包括强弱两端以及强弱中间任何可能性的链条,不同经济发展水平和不同政治体制类型的国家可以在其中找到自己的定位和目标,来重塑本国环境—政治—经济甚至与全球之间的关系,使其朝向更加可持续性的未来。在批判和规范维度上,埃克斯利认为,以强生态现代化为指导战略的绿色经济治理有利于维持社会的再生产条件、维护人类和非人类自然赖以生存的生态系统以及改善因新自由主义而导致全球环境分配非正义:从特点上看,它是反思性的;从结果上看,它不仅不会导致经济收缩,反而会促进绿色经济的增长,并且产生一些全球意义上的积极副产品,进而克服新自由主义的一些弊端转向可持续的后增长型经济。
再次,如何在治理过程中重塑国家和社会在环境问题上的公私边界,环境国家理论存在两种主张。当把环境问题解决作为目的时,一些学者在主体能力范围有限性和环境问题广泛性之间存在矛盾这一认识之上,主张建立一种基于合作原则的环境国家,环境保护的社会化成为环境问题解决的方案;当把社会作为目的时,一些学者在社会运动和国家权力之间存在不对称性这一认识之上,主张建构一种批判性的绿色公共领域。持合作观点的那部分学者认为,环境威权主义、自由市场环境主义和网络治理等那些把单一主体作为环境问题解决方案的理论或实践无法解决可持续性和社会正义问题,环境保护不可能是国家、市场、社会某一方的责任,合作才是共担责任的基本原则。比如克洛普费尔即认为环境国家是对放松管制、去国家化以及公共任务私有化等思想或行动的一种回应,其核心是国家和社会在环境保护方面的互动,特别是社会力量参与到环境决策过程中来,“受到各种非国家因素广泛赞同和支持的强环境保护”是“合作型环境国家”的特征之一。而有部分学者则警惕这种合作可能带来的负面结果,他们对绿色公共领域是否应当保持相对于国家权力的独立性或对立性展开了讨论。比如德雷泽克等人一方面承认公共领域(尽管是对立性的)只有在国家框架内才能获得意义与架构,另一方面更加质疑国家正在使对立性的社会运动中立化,国家通过制度化手段拉拢/笼络(co-opt)社会会使社会失去批判性和活力。而克里斯托弗认为德雷泽克对社会运动去激进化的警告尽管重要,但只要现代公共领域和现代国家是相互构成的,某种程度的接触和参与或者制度化就是不可避免的,如果拒绝,那么绿色公共领域对国家环境决策及其结果的影响会急剧减弱。埃克斯利则持一个结合的观点,她一方面认为活跃的公民社会和批判性公共领域是国家环境能力建设的支撑,另一方面认为国家和绿色公共领域之间必须保持创造性平衡,民主作为连接权力和人民并使其保持创造性平衡的程序,被绿色化之后可以实现绿色公共领域和绿色政治领导的结合。尽管目的不同,但不论是基于环境问题解决思路的合作型国家主张,还是基于保持话语批判性的绿色公共领域主张,它们都肯定参与对环境治理的重要性,正如斯坦伯格(Rudolf Steinberg)在规范维度上提出环境国家是一个社会参与的概念,国家不是专断者,而是在社会辩论中扮演组织者、仲裁者、媒介者或者有决定性作用的参与者,国家依赖社会的共同作用。
三、中国生态文明理论与实践对西方环境国家的超越
现有的环境国家研究主要以自由民主资本主义国家为逻辑起点和现实模版,开放性、延展性、适应性和有效性不足。中国作为全球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参与者、贡献者和引领者,其关于环境保护的理论和实践不容忽视。在正义、民主、治理三维议题上,中国生态文明的理论与实践可以给环境国家提供新思想资源和新路径思考。
(一)西方环境国家理论的本质和局限
环境国家同时把生态合理化和国家转型作为目标,并使二者互为工具、互相促进,它试图在高估国家和忽视国家之间,即在环境威权主义和生态无政府主义之间的中间地带,寻求对国家的重新发现。因此,环境国家不是一个在面临迫切的环境危险时以生存为第一诉求而建构的国家概念,也不是一个当环境风险仍局限在小规模社区之中以等级制为困境根源而建构的国家概念,而是一个在环境话语转向生态现代化和可持续发展之后,以及当新自由主义在全球推进、环境危险/风险成为一种全球性存在之后,以共存和合作为核心诉求而阐发的行动主义国家概念。其所呈现出的追求普遍正义、改革民主弊端、推动治理转型三维理论取向,是为了使国家能够以公共价值倡导者、(国内国际)正义促进者、(国内)民主改革者、(多主体合作治理)转型推动者的形象重回权力中心—国家既是一个敢于干预、承担重任的行动者,也是一个可以为跨层级、多主体商议、交往甚至行动提供机会的基础活动场域。
考虑到西方环境研究中长期存在忽视国家的传统,这种重新发现国家、把国家带回到环境研究之中,重构旧问题、鼓励新假设和论证新可能的理论努力是值得肯定的。但尽管具有一定的理论合理性,它却很容易陷入一种实践合理性不足的困境。
第一,融合了生态正义和社会正义、国内正义和国际正义的普遍正义观念和实践在西方不易实现。受西方生态哲学中经典的人类中心—生态中心二分法影响,环境国家理论无法回答在人类和非人类区别仍然存在的情况下如何应对人类和自然之间不对称的且相互竞争的价值观念。由于身处不对称国际政治经济格局中的优势地位,它无法真正站在国际范围内环境非正义的承受方的立场去考虑问题,更不提和维持那种寄生性“超越”的政治经济关系作斗争。
第二,西方环境国家论者尝试通过进一步民主来推进环境正义的制度化进程,此目标的实现离不开公民的绿色化和公民的政治参与。如何在政治自由主义权利话语以及经济自由主义自利行动者模型下培育公民的自我克制、审慎、远见、义务责任感、正义感、智慧等生态德性,仅靠改革和权力关系相关的民主话语和民主程序是不够的。
第三,西方环境国家论者在借由治理来合理化国家时主要采取了外延扩展的论证思路。它通过扩展行动层级和行动主体,即通过引入外部力量,并通过国家(作为一个整体)和外部(国际外部、国内外部)力量的相互作用来为自身合理性作出说明,但它对国家如何在和外部的相互作用中保持权力中心地位,尤其是国家如何通过内源性能力的提升来驾驭、引导外部互动使其朝向合意方向,却言之过少(或主要是从能力对应的环境表现来进行国家形态的类型学解释,无益于内源性能力的实际提升),这可能会引发对其能力如何能够匹配它发挥作用的横纵层级的怀疑。
(二)中国生态文明理论与实践对西方环境国家的超越
生态文明作为一个把关注点放在人与自然关系构型上的概念,于1978年由德国学者费切尔(Iring Fetscher)明确提出。中国的生态文明研究开始于20世纪80年代,它不仅植根于中国优秀传统文化,也建基于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的长期实践探索。环境国家作为一个把关注点放在国家的重新政治化上的概念,出现于20世纪80年代末的德国,这一术语的逐渐被接受,是特定西方语境下政治社会变革和学术研讨之间互动的结果。在共同性上,中国生态文明理论和西方环境国家理论都肯定主权国家在全球环境治理中的主体地位以及肯定国家(政府)在国内环境治理中的主导地位,它们在加强全球合作、发展绿色经济和提升治理水平上的举措上具有共识。但是生态文明和环境国家在有关正义、民主和治理的三维取向上存在着认知差异,生态文明理论与实践认为:应在正义的价值追求中加入民生内涵,在正义的实现路径上用“共同”取代“扩展”;要发挥社会主义协商民主较之西方商议民主的优势,着力培育“生态新人”;以治理为抓手,统筹不同领域形成系统的环境治理理念体系,立足内外场域构建共性个性并存的环境治理实践体系。
第一,在正义的价值追求中加入民生内涵,在正义的实现路径上用“共同”取代“扩展”。首先,不同于西方基于自然主义或生态中心主义的人本主义观念,在中国“良好生态环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中国生态文明践行的是“环境民生论”,“在实践中突出以生态民生为主要内容的整体性民生”。在正义的价值追求中加入民生内涵,除了可以增强权力的人民性,还可以在西方传统的程序正义思路之外,提供一条用民生正义解决环境问题和社会问题的思路。其次,物质生产力水平和社会经济制度决定了正义的范式及其实质,正义的标准和特定的社会生产力水平及其所有制关系有关。在存在治理隔阂(即知识、规范、政策、制度和服从隔阂)的全球环境治理领域,西方环境国家理论那种基于特殊主义的扩展主义行不通,应当用基于特殊主义的共同主义超越之。生态文明理论主张在共谋全球生态文明建设的过程中,用一种基于各国政治经济建制的“共同的正义”取代“扩展的正义”。经过创造性转化的新“天下”观念、由天下观念启发而来的“命运共同体”理念、以及“共商共建共享”的新治理观都是这种共同的正义观念的体现。
第二,发挥社会主义协商民主较之西方商议民主的优势,着力培育“生态新人”。当民主过于注重话语机制和开放自由的交往,而缺乏实际的和政治的目标导向,这意味着一个能达成一致共识的环境行动原则可能很难确立,一个几乎不怎么涉及共同体物质关系的民主改革很难对物质世界产生足够的实质影响。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从中国“和”“中”思维以及中国传统合和文化中生发而来,它强调共济、协调、互补,意在在分歧之中通过充分对话达成一定共识,并建立起权力和权利之间的平衡机制,以适应现代化变迁对于稳定和发展、权威与民主的需要。它在广泛性和包容性上,尤其在政府的回应性、政府的执行力、对现实矛盾的切实解决上,比西方商议民主具备更多优势。生态新人不仅可以构成一种颇为有力的环境政治学动员话语,而且也可以提供一种文明建构的主体性需求与推动。只有利用协商民主的优势,在利益表达尤其是在利益协调和利益实现的持续过程中推动公民的有序政治参与,才有利于在培育生态新人的同时实现基于最大公约数的合意的环境结果,对物质世界产生持久的实质影响。
第三,以治理为抓手,统筹不同领域形成系统的环境治理理念体系,立足内外场域构建共性个性并存的环境治理实践体系。首先,在关注传统生态环境维度的同时,统筹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四个建设方位的可持续、高质量发展,形成治理主体“可开源”、治理过程“可持续”、治理手段“可多元”、治理客体“可共生”、治理结果“可分享”的广义治理理念体系。其次,在此种广义系统的环境治理理念体系之上,立足国内国外两个场域,统筹国家治理和全球治理、融合关系治理和规则治理,依托环境公共物品的全球供给,在宏观层面构建适宜于全球大多数区域的环境治理共性化框架,在微观层面因地制宜构建适应于某一区域的环境治理个性化路径,使共性和个性既有区别又彼此衔接,推动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共识汇聚和行动合力。最后,在推动环境治理理念体系和实践体系互动转化的基础之上,形成经济政治文化社会与生态环境协同共进、国内与国际携手同行、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宏大格局。
环境国家以国家现存的基本政治经济建制为前提,其理论与实践本应具备一种历史情境性、制度层叠性和动态差异性,如果把视野局限在西方工业化民主国家,就是自己给自己设限。如果环境国家把自己合理化为跨国国家,那么它就应该认识到不同国家的经济发展阶段、政治经济建制、环境历史责任不同,差异性应当是环境国家的特性之一;如果环境国家以共存和合作为核心诉求,那么和其它国家、和其它行动主体以何种形态共存、以何种方式合作,应当是国家所在的横纵层级共同商量出来的,平等性和共同性应当取代中心性和扩展性成为环境国家行动的特性之一。环境国家的建设应当基于共同但有区别的原则,综合本国的发展目标、发展方向、政治制度、经济结构以及在全球政治中的地位和角色来加以推进。
石敬琳:《西方环境国家理论的生发、取向及其超越》,《福建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3年第5期,第65-76页。
石敬琳,菠菜技术交流论坛讲师,主要研究方向:环境政治学、国家治理理论。